《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程序齐全,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程序不完整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申请程序基本完整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纠正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纠正。
正式审查是指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以确定是否接受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程序齐全,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程序不完整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申请程序基本完整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纠正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纠正。 (1)形式审查内容
形式审查主要分为三部分:申请文件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失)、商标图案审查和商品分类审查(商品/服务项目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1.是否打印申请;
2.是否按规定填写申请;
特别要注意是否共同申请的选择是否与附页的填写一致,商标类型的选择是否与提交的证明文件一致;商标描述的描述是否符合规定;商品/服务项目是否符合一标一类原则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别表的规定。
3.商标图案是否符合要求;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签字)一致;
5.是否支付申请费;
6.委托代理人是否提交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二、形式审查结果
在正式审查过程中,商标局根据不同情况发出不同的通知,主要有三种:验收通知、不验收通知和纠正通知。
1.《受理通知书》
正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全,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由商标局受理,确认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2.《不接受通知书》.
申请程序不完整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接受的原因通常如下:
(1)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印章、主体资格证书名称不一致;
(2)商标注册申请缺乏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3)商标图案不清晰,无法识别;
(4)无委托书或委托书填写不规范;
(5)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书未加盖代理组织印章;
(6)未按规定缴纳申请费。
3.《补正通知书》
(1)申请程序基本完整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改正的,商标局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的内容改正并返还商标局。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