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往往存在为商标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的问题,如为侵权商品提供销售场所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列出了提供的便利条件,主要包括仓储、运输、邮寄、印刷、隐藏、营业场所、网上商品交易平台等。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我们通常会看到不止一名被告和其他被告,那么为什么这些人会成为被告呢?
事实上,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往往存在为商标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的问题,如为侵权商品提供销售场所等。这些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今天,商标将与您详细讨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定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故意提供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列出了提供的便利条件,主要包括仓储、运输、邮寄、印刷、隐藏、营业场所、网上商品交易平台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从表面上看,虽然这些便利条件本身并不一定直接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但一旦这些条件被侵权人使用,它们将帮助商标侵权。如果提供商故意这样做,后果将难以想象。
故意提供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必须满足两个要求。
一是主观上,提供者必须有意协同(或协助)侵权,并为他人侵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
第二,客观上,在他人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下(如果他人的商标侵权不成立,则不构成提供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便利条件与商标侵权有一定的相关性,并被他人使用。
这两个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不可或缺,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故意提供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