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市、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的资格由上级人民政府出具。1.评定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估申请人的条件。2.申请材料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书;
一、县级机构确定申请人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的资格由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市、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的资格由上级人民政府出具。
1.评定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估申请人的条件。评估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有合格的办公空间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人是否有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指导标志用户生产加工,促进产销衔接;
(3)申请人是否持有合法的社区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书。
2.申请材料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单位概况;
(3)监督管理标志用户标准化生产和标准化使用的控制措施;
(4)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报表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文件复印件;
(5)指导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加工的技术规范和管理渠道说明;
(6)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3.确定申请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现场确认申请人的条件。经审查符合登记申请人条件的,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登记申请人资格的唯一性和确定性文件。
二、省级工作机构初审
1.省级机构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并输入相关登记信息。
2.根据程序文件,审查申请是否规范,提交的附件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3.申请材料不规范的,省级承办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4.材料完成后,组织合格的检验员进行现场检验,组织相关专家按要求进行质量评价,并联合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产品外部感官特征显著,内部质量指标不显著,只需进行质量评价;产品外部感官特征不显著,内部质量指标显著,只需进行质量检验;产品外部感官特征和内部质量指标显著,产品质量评价和质量检验。
5.完成认证初审,按规定要求填写《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报告》